使用條款(Agreement)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就利用由Glluga公司(電子商務業者)營運的Ohora網路商城(下稱「商城」)所提供的網際網路相關服務(下稱「服務」)上,針對網路商城和用戶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事項進行規定。 

※「除非違反其性質,否則利用PC通訊、無線等的電子商務亦準用本條款。」


第2條(定義)
「商城」是指 Ohora為了提供商品或是服務(下稱「商品等」)予用戶,而利用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設定出可讓商品等進行交易的虛擬營業場所,同時亦意指營運網路商城的業者。 
「用戶」是指登入「商城」後,獲得由「商城」根據本條款提供的服務之會員與非會員。 
「會員」是指於「商城」進行會員註冊,並持續使用「商城」所提供之服務的人。 
「非會員」是指未加入會員,但使用「商城」所提供之服務的人。 


第3條 (條款等的明確闡述和說明與修訂)
「商城」要於Ohora 網路商城的服務首頁(整版)上,公布本條款的內容和商號與代表人姓名、營業處所在地址(包括可處理消費者客訴的地址在內)、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營業登記證、通訊銷售業申報編號、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等,以便用戶一目瞭然,惟條款的內容可讓用戶透過連結頁面查看。
「商城」在用戶同意條款前,為便於用戶了解條款內所制定內容中有關取消購買、配送責任、退款條件等重要內容,應以另外的連結頁面或彈跳視窗等方式提供並徵求用戶的確認。
「商城」可於不違反「電子商務等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條款的限制相關法律」、「電子文件與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金融交易法」、「電子簽章法」、「資訊通訊網利用促進與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訪問買賣等相關法律」、「消費者基本法」等相關法的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若「商城」有修訂本條款情形,則要明確闡述適用日期與修訂事由,並於該適用日期前7天至適用日期前一日止,與現行條款同時公告於商城的首頁上,惟若有變動對用戶不利的條款內容情形,則公告至少要預留30天以上的事前猶豫期間;此時「商城」要明確地比較並標示出修訂前和修訂後的內容,以便用戶一目瞭然。
若「商城」有修訂本條款情形,該修訂條款僅適用於該適用日期後簽訂的契約,而此前已簽訂的契約則適用原本修訂前的條款事項,惟已簽訂契約的用戶於根據第3項修訂條款的公告期間內,向「商城」發送有意接受修訂條款事項的意願並取得「商城」的同意時,則可適用修訂條款事項。
未規定於本條款內的事項和有關本條款的解釋,則按照電子商務等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條款的限制相關法律、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等當中的消費者保護方針與相關法令或是商業慣例。


第4條(服務的提供與變動)
「商城」執行的業務如下:
  1.關於商品或服務的資訊提供與購買契約的簽訂
  2.已簽訂購買契約的商品或服務之配送
  3.其他由「商城」規定的業務
若「商城」有商品或服務品質或是技術性規格變動等情形,得變動將來要簽訂的契約所提供的商品或是服務內容,此時要明確闡述已變動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與提供日期,並立即將目前的商品或服務內容公告於公布地點。
若「商城」有因商品等的品質或技術性規格變動等事由,而欲變動已和用戶簽訂的契約服務內容提供情形,則要立即將該事由通知到可聯絡到用戶的地址。
若有前項的情形,「商城」要賠償據此造成用戶蒙受的損害,惟若「商城」能舉證其非故意或無過失情形,則不在此限。


第5條(服務的中斷)
「商城」在有發生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的維修檢查、更換與故障、通訊中斷等事由情形,得暫時中斷服務的提供。
「商城」要賠償因第1項事由而暫時中斷服務的提供以致用戶或是第三者蒙受的損害,惟若「商城」能舉證其非故意或無過失情形,則不在此限。
若有因事業項目的轉換、事業的放棄、廠商間的整合等理由而無法提供服務情形,則「商城」要按照第8條規定的方式通知用戶,並根據當時「商城」公布的條件給予消費者補償,惟若「商城」未通知補償標準時,則發送給用戶對應其用戶積分或紅利金等的「商城」通用貨幣價值之現貨或是現金。


第6條(加入會員)
用戶要填寫「商城」規定的加入表格,藉以表示同意本條款後申請加入會員。
除非申請用戶符合下列各款,否則「商城」要將如第1項會員加入的申請用戶註冊為會員。
  1.申請加入者有根據本條款第7條第3項於之前有過喪失會員資格的情形,惟根據第7條第3項的喪失會員資格後經過3年者,又重新加入「商城」的會員並獲得同意時除外。
  2.註冊內容中有不實、漏填、誤繕時
  3.其他被判定其註冊會員將造成「商城」技術上的顯著問題
加入會員的契約成立時間點是以「商城」的同意送達會員的時間點為準。
會員在加入會員時有註冊事項變動情形,應於合理的期間內藉由修改會員資訊等方法,將該變動事項告知「商城」。


第7條(撤銷會員與喪失資格等)
會員得於任何時候向「商城」提出撤銷要求,而「商城」要立即處理會員撤銷事宜。
若會員有符合下列各款事由情形,則「商城」得以限制與停止會員資格。
  1.申請加入時登記不實的內容
  2. 會員未於期限內支付使用「商城」購買的商品等貨款、其他有關使用「商城」而負擔的債務時
  3.妨礙其他人使用「商城」或盜用其資訊而威脅到電子商務的秩序時

  1. 使用「商城」做出法令或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商城」在針對限制會員資格/安裝費等費用負擔的相關內容之確認

  5.表示同意本條款並確認上述3.款事項或拒絕(例:滑鼠點擊)
  6.同意申請商品等的購買和與此相關的確認,或「商城」的確認
  7.付費方式的選擇
若「商城」有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委託購買人的個人資訊情形,應取得實際申請購買時的購買人同意,且不應於加入會員時預先要求取得會員的全盤同意。此時「商城」應向購買者明確闡述所提供的個人資訊項目、獲取者、獲取者的個人資訊利用目的與持有、使用期間等,惟若有根據「資訊通訊網利用促進與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第25條第1項的個人資訊處理委託時等另有相關法律規定情形,則比照其辦理。



第10條 (契約的成立)
若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商城」不得同意針對第9條的購買申請,惟若是和未成年者簽訂契約,應告知其若未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取消該契約的內容
  1.申請內容中有不實、漏填、誤繕時
  2.未成年者購買香煙、酒類等青少年保護法中禁止的商品與服務時
  3.其他被判定若同意其購買申請將造成「商城」技術上的顯著問題時
「商城」的同意是以第12條第1項的通訊確認通知形式作為送達用戶的時間點,並視為契約成立。
「商城」所表示的同意中,應包括用戶的購買申請確認與是否可販售、購買申請的更正取消等相關資訊在內。



第11條(支付方式)
於「商城」中購買的商品或是服務之相關貨款支付方式,可由下列各款的方式中選出可行的方法,惟「商城」不得針對用戶的支付方式,於商品等的貨款中額外收取任何項目的手續費。
1.電話銀行、網路銀行、郵件銀行等各式轉帳
2.預付卡、簽帳卡、信用卡等各種卡片付費
3.線上無摺匯款
4.透過電子貨幣付費
5.到貨付款
6.根據用戶積分等「商城」發送的點數付費
7. 和「商城」簽訂契約或「商城」承認的商品券付費
8.透過其他電子支付方式支付貨款等


第12條(通訊確認通知、變動與取消購買申請)
「商城」要在有用戶的購買申請時進行通訊確認通知。
用戶在收到通訊確認通知時若有不符意願等情形,得於收到通訊確認通知後立即要求變動與取消購買申請,而「商城」於用戶在配送前有要求時,則應馬上按照其要求辦理,惟若已支付貨款時,則按照第15條的取消購買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商品等的供應)
「商城」若未和用戶針對商品等的供應時期上另行約定,則要在用戶請購日起7日內採取訂講製作、包裝等其他必要措施,以便進行商品配送,惟「商城」若有已收取全部或部分的商品等貨款情形,則要於收取全部或部分的商品等貨款日起3日內採取措施;此時「商城」要提出適當措施以供用戶確認商品等的供應流程與進行事項。
「商城」要明確闡述關於用戶購買商品的配送方法、各方法的配送費用負擔方、各方法的配送期間等,若「商城」有超過本約定的配送期間情形,應賠償據此造成的用戶損害,惟「商城」若能舉證其非故意、無過失情形,則不在此限。



第14條(退款)
若「商城」有因缺貨等事由以致無法交付或是提供用戶購買申請的商品等情形,應立即將該事由通知用戶;若有預先收取商品等的貨款情形,則要於收取貨款日起的三個工作天內給予退款,或採取退款的必要措施。



第15條(取消購買等)
和「商城」簽訂商品等購買相關契約的用戶,得於收到「電子商務等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 第13條第2項的契約內容相關書面資料日(若商品等的供應晚於收到該書面資料時,則指收到商品等或開始供應商品等的日期)起7日內進行取消購買,惟若「電子商務等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中有特別規定取消購買的部分時,則比照同法規定辦理。
若用戶收到配送的商品等時符合下列任一款情形,不得退貨與換貨。
  1.由於用戶的責任導致商品等損壞或破壞時(惟若是因確認商品等的內容而需破壞包裝時仍可取消購買)
  2.由於用戶使用或部分消耗,導致商品等的價格因而減少時
  3.由於時間流逝而難以重新販售,導致商品等的價格因而明顯減少時
  4.由於能以具備相同性能的商品等進行複製,因而破壞該原版商品等的包裝時
若為第2項第2款至第4款的情形,但「商城」未事先將取消購買等限制事宜明確闡述於消費者可輕易得知的地方,或是提供試用品等措施時,則不可限制用戶進行取消購買。
即使有第1項與第2項的規定,但用戶仍可於商品等的內容和標示、廣告內容不一致,或是和履行的契約內容有不同時,自收到該商品等日期起三個月內,或從得知其事實或可得知其事實的30天內進行取消購買。



第16條(取消購買等的結果)
當「商城」由用戶端收到退貨的商品等時,要於三個工作天內退回已收取之商品等的貨款。此時若「商城」有延遲退回商品等的款項時,則要將該延遲期間乘上「電子商務等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規定的延遲利率(刪除括號的部分)後,支付計算後的利息予用戶。
對於上述貨款退費的部分,若用戶是以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的付費方式來支付商品等的貨款時,則「商城」要讓提供該付費方式的業者立即提出止付或取消商品等貨款的需求。
若為取消購買等情形,則用戶要負擔商品等退費時的必要費用,而「商城」不會以取消購買等為由向用戶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惟因商品等的內容和標示、廣告內容不一致,或是和履行的契約內容有不同時而造成的取消購買情形,則由「商城」負擔商品等退貨時的必要費用。
若是由用戶負擔已收到之商品等的郵資時,為確保用戶易於知悉,「商城」要在取消購買時明確表示該費用是由何者負擔。



第17條(個人資訊保護)
「商城」收集用戶的個人資訊時,是在提供服務所需的範圍內收集最小限度的個人資訊。
「商城」在會員加入時,不會預先收集履行購買契約時的必要資訊,惟相關法令上因履行義務需要,在轉移購買契約時需要本人確認並收集最小限度的特定個人資訊之際,則不在此限。
「商城」在收集/利用用戶的個人資訊時,要告知該用戶其目的並獲取同意。
「商城」不得於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收集到的個人資訊,若有新出現的利用目的,或要提供第三方情形,則要在利用/提供的階段時告知該用戶其目的並獲取同意,惟若相關法律另有規定情形時除外。
若「商城」有根據第2項,則要預先敍明或告知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的身分資料(隸屬部門、姓名與電話、其他聯絡方式)、資訊的收集目的與利和第3項應取得用戶的同意情形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資訊的相關事項(接收者、提供目的與欲提供資訊的內容)等 「資訊通訊網利用促進與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第22條第2項規定的事項,而用戶得於任何時候撤回該同意。
用戶得於任何時候針對「商城」持有的本人個人資訊提出查閱和校正錯誤的需求,而「商城」對此需求負有立即採取必要處置的義務,若用戶有提出校正錯誤的需求情形,「商城」不會在該錯誤被校正前利用該個人資訊。
「商城」應限制最低限度的處理用戶個人資訊人員,以利個人資訊的保護,並負起包含信用卡、銀行帳號等在內的用戶個人資訊遺失、失竊、洩露、未經同意而提供第三方、變造等導致用戶損害的一切責任。
若「商城」或由其接收個人資訊的第三方在達到個人資訊的收集目的或接受目的時,要立即將該個人資訊銷毁。
「商城」不會預先提供收集/利用/提供個人資訊的相關同意欄位選項。此外,要具體並明確闡述個人資訊收集/利用/提供的有關用戶在拒絕同意時會被受限的服務,且不以非必要收集項目之個人資訊的收集/利用/提供的有關用戶拒絕同意為由,而限制或拒絕提供加入會員等服務。



第18條(「商城」的義務)
「商城」不應做出法令和本條款、善良風俗所禁止或違反的行為,且需依據本條款規定竭盡全力持續並穩定地提供商品、服務。
「商城」應具備專為保護用戶的個人資訊(包含信用資訊在內)的資安系統,以利用戶安全地利用網際網路服務。
「商城」針對商品或服務,若因「標示/廣告的公平化相關法律」第3條所定之進行不當標示、廣告行為而造成用戶遭受損害時,要負起該賠償責任。

「商城」不會發送用戶不願收到的營利目的之廣告電子郵件。



第19條(會員的ID與密碼相關義務)
非第17條情形的ID和密碼相關責任由會員承擔。
會員不得將本人的ID與密碼讓第三方使用。
會員在本人的ID與密碼遭竊或發現有第三方在使用時,應立即向「商城」進行通報,並在「商城」給予引導時比照辦理。



第20條(用戶的義務)
用戶不得做出下列行為:
1.申請或是變動時登記不實內容
2.盜用他人的資訊
3. 更改在「商城」發佈的資訊
4. 發送或發佈「商城」規定資訊以外的資訊(電腦程式等)等
5. 侵犯「商城」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6. 致使「商城」其他第三方的名譽受損或妨礙業務的行為
7.於商城公開或發佈淫穢或暴力訊息、圖像、語音、其他違反善良風俗的資訊之行為



第21條(串接「商城」和被串接「商城」之間的關係)
上層「商城」和下層「商城」以超連結(例:包括超連結對象的文字、圖片與影片等)的方式等進行連結時,前者稱為串接「商城」(網站),後者稱為被串接「商城」(網站)。
若串接「商城」有因被串接「商城」獨立提供的商品等,在串接「商城」的首頁或是被串接的時間點以彈跳視窗表示不負和用戶行使交易的保障責任情形,則其不對該交易負起保障責任。



第22條(著作權的歸屬與利用限制)
針對「商城」製成的著作物之著作權和其他著作財產權,屬於「商城」所有。
用戶利用「商城」所取得的資訊中若為歸屬「商城」著作財產權的資訊,不得在未經「商城」的事前同意下以複製、傳送、出版、播送等其他方法作為營利目的,或讓第三方進行使用。
若「商城」有根據約定使用歸屬用戶的著作權情形,應向該用戶進行通報。



第23條(糾紛解決)
「商城」要設置/經營受害補償處理機構,以便處理用戶提出或反映合理的意見與不滿,並補償處理其遭受的損失。
「商城」要優先處理用戶端提送的客訴事項或意見,惟若有難以迅速處理情形,要立即向用戶通報該事由和處理時間。
若「商城」和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有出現用戶申請受害救濟情形,則得遵循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縣長委託的糾紛調解機關的協調。



第24條(裁判權與準據法)
「商城」和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相關訴訟,是根據起訴當時的用戶住所而定,若無地址時,則以管轄居所的地方法院作為專屬管轄,惟起訴當時的用戶住所或居所不明確,或是其為國外居住者情形,則向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商城」和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相關訴訟適用韓國法。

附 則(施行日) 本條款自 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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